信息披露
中国电影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中国电影基金会章程》,为规范中国电影基金会名下设立的各专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影基金会(以下简称电影基金会)下设立的各专项基金。
第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符合电影基金会的宗旨和设立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促进电影事业兴盛发展,提高电影公益事业发展的水平,扶持与电影公益事业发展相关的活动和项目。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1、凡海内外热心于电影公益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电影基金会提交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意向,所设立的专项基金应符合电影基金会的宗旨。
2、个人设立专项基金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单位设立专项基金的,基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凡在电影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的,须向电影基金会提出设立申请,经电影基金会理事会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设立。
3、专项基金设立方与电影基金会签署设立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设立方应将专项基金本金注入电影基金会账户。
4、专项基金原则上以基金项目、企业名称或使用方向等命名。专项基金应有明确的宗旨和使用范围。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电影基金会和设立方共同协商制定专项基金使用办法。
5、专项基金在中国电影基金会内部实行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1、专项基金由电影基金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对基金会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2、单位或个人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专项基金的,可成立专项基金理事会。单位或个人出资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不再成立理事会,可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或管理委员会,并作为电影基金会内设机构进行管理,其组成人员由电影基金会和设立方协商确定。凡单位及个人捐赠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电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资助工作,不再成立专门的管理或办事机构。
3、专项基金设立后,须冠以“中国电影基金会某某专项基金”或双方约定的名称在社会上进行宣传、资助或募捐的活动。
4、专项基金的本金保值、增值方式由电影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电影基金会章程》中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进行确定。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1、根据专项基金设立人的意愿,专项基金本金可以采取基础本金制或本金制,基础本金原则上不动用,如需动用基础本金,须征得专项基金设立方的意见。
2、实行基础本金制的专项基金,在基础本金基础上每年新增加部分的70%或以上用于从事动用公益事业的支出,其中实际支出部分的10%可用于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费用。
3、实行使用本金制的专项基金,年度实际支出部分的10%可用于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费用。
4、设立专项基金理事会的,每年经费预算、项目支出按照专项基金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管委会)的,由该机构提出全年工作、活动、经费使用计划,经电影基金会秘书长专门会议审核后执行;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管委会)的,由电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执行。
5、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向专项基金的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资金使用额度的预算报告等文件,经电影基金会审核后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提交资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预算,接受审计。
6、项目实施过程中,电影基金会应对专项基金的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意见。
7、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电影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七条 个人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电影基金会授予设立“电影爱心人士”称号,单位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授予设立“电影公益之星”称号,并发放证书和奖牌。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方捐赠初始数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连续捐赠5年,电影基金会聘请设立方的代表担任电影基金会特邀理事。捐赠初始数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连续捐赠5年,聘请设立方代表担任电影基金会特邀副会长。
第九条 电影基金会有义务对设立在电影基金会下的各专项基金展开公益宣传,提升其社会公益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第十条 专项基金设立方应严格遵守双方的设立协议,维护电影基金会的社会公益形象。未经电影基金会书面批准,设立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电影基金会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名称及缩写)和标识进行产品宣传。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已经完成或基础本金使用完毕需要终止时,须经电影基金会秘书长专门会议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电影基金会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备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电影基金会
2015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