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电影基金会休假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会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工作人员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龄可以延续计算。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我会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办公室负责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对各部门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跨年度安排的,必须在第二年度休完假期。
第九条 因重大项目、活动连续工作多日的,可以提出申请,由会领导决定是否给予补休。
第十条 我会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 我会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各部门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各部门负责人休年休假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休年休假由理事长审批。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未履行手续自行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按事假处理,并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第十二条 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其他相关假期参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与我会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中国电影基金会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