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电影基金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促进中国电影基金会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中国电影基金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外事工作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中国电影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外事工作由理事长统一领导并委托秘书长负责管理。
第二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外事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公室是本会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会外事工作的实施、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指导。其他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与办公室对口联络、沟通和配合。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本会组团出访必须与本单位业务范围和任务要求相符合,不符合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访,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确定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方案执行,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和澳门),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五条 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派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得派遣非专业人员。
第六条 外单位人员参加本会组团出访,本会须书面征求参团单位外事主管部门的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七条 本会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有需要,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 因公出访敏感、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须在正式报批前,先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或代表处的意见。
第九条 凡以我会名义举办重大外事活动,须先商办公室,视其内容及性质报会领导审批。凡经会领导批准的外事活动需要启用会章的,经办公室审核后,按本会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和程序加盖会章。
第三章 涉外宣传、文化交流及境外受捐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本会涉外宣传(包括涉外宣传资料)工作计划由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制定,报会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会领导会见外宾、接受外国媒体采访、出席重大外事活动、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发布会,办公室负责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一般不主动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到单位演讲、座谈或参加单位(部门)组织的内部活动。如有需要,应商办公室报会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来单位举办讲座、召开座谈会等,应商办公室,并报会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凡应邀出国参展、演出、交流或邀请国外有关机构来华演出、展览、交流等活动,应商办公室,报会领导审批。并报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核结果办理。
第十五条 本会实施境外募捐,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接收外国政府、境外机构及个人的捐赠,须商办公室并在会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捐赠中若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机构等相关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获准后方能实施。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都必须接受我驻当地国家使(领)馆或代表处的领导与监督,遇有重大情况须及时向我使(领)馆或代表处报告。
第十七条 外事工作对外行文,包括发往国务院有关外事部门和我国驻国外使(领)馆的电文(包括密电),由办公室办理,文电的制发必须严格按外发[2000]31号文件规定办理,导致电文泄密和延误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会在外事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执行国家外交政策,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及规章制度,加强请示报告,不得各行其是。
第十九条 本会应加强对本单位涉外人员的监督与检查,做好出访前的外事纪律教育。对违反外事纪律者,应及时向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查处。
第二十条 负责本会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批的领导和办理出国事项的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的签发人和承办人,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自收到外事活动请示报告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或审批情况通知请示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须定期用书面形式将本部门的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情况向办公室及时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中国电影基金会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