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电影基金会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中国电影基金会合同及法律文件的管理,规范法律行为,保障中国电影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合同及法律文件,是指中国电影基金会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种类型的协议文件,以及与协议文件有关的各种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起草
中国电影基金会对外进行项目合作,需要签订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由承办该项目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由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阅。必要时,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由律师直接起草。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
(一)凡中国电影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必须遵循“先审查,后签约”的原则,即除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外,所有合同及法律文件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中国电影基金会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进行审查并签署法律意见后,方可最终签订。
(二)中国电影基金会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应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1.书面审查
(1)项目承办部门填写统一印制的《中国电影基金会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单》,报请分管该项目的会主管领导初步同意后,将《中国电影基金会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单》交法律顾问,并随单一并送交需要审查的合同及法律文件草本及有关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查材料等文件,由法律顾问单位进行审查。
对于目的不清、权利义务不明或背景资料不全的合同及法律文件草本,法律顾问有权退回该项目承办部门,要求作出补充说明后再进行审查。
(2)项目经办人应向法律顾问介绍项目合作的背景情况及合同及法律文件所要达到的目标。
(3)法律顾问查阅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合同及法律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专门技术性咨询。
(4)法律顾问应在收到有关审查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签署书面审查意见。
特别紧急和特别复杂的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期限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与法律顾问另行商定。
2.不适于采用书面方式审查,以及需要法律顾问直接参与起草、签订的重大合同及法律文件,可安排法律顾问直接参加有关考察、调研、谈判等工作。
(三)凡经法律顾问审查过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均由法律顾问单位在《中国电影基金会合同及法律文审查单》及所附的文本上骑缝加盖中国电影基金会公章。
项目承办部门应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对送审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制定最终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再行报送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对该文件终审签字后,方可由中国电影基金会最终签字盖章。
(四)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及法律文件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及法律文件任何一方单方就合同及法律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审查程序。
(五)项目承办部门应对下列情况负责:
1.不按规定履行法律审查手续,使合同及法律文件条款出现重大缺陷而给中国电影基金会造成损失的;
2.不认真对待律师建议,致使合同及法律文件出现法律问题或酿成纠纷而给中国电影基金会造成损失的。
(六)法律顾问应对下列情况负责: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法律审查工作,延误合同及法律文件谈判和签约进程;
2.法律审查工作发生重大失误给中国电影基金会造成损失。
三、合同及法律文件签定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经过法律顾问审查后,由中国电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在《中国电影基金会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单》上审定签字。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名并加盖中国电影基金会公章。
(三)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为两页以上的(含两页),须加盖中国电影基金会骑缝章。
四、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签定后,负责该项目的承办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及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及法律文件。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需要几个职能部门配合完成的,应由分管该项目的主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履行。
(三)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的过错造成中国电影基金会的单方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承担内部行政及经济责任。
五、合同及法律文件纠纷的处理
(一)如在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并提供以下材料和情况:
1.纠纷的起因及经过;
2.与纠纷有关的基本事实依据;
3.与纠纷有关的基本技术知识;
4.欲达到的目标或初步设想。
以上情况和材料必须全面、真实。项目承办部门应配合办案。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纠纷拟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项目承办部门应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协商谈判等活动。
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所有诉讼案件,包括项目承办部门报送的案件、中国电影基金会领导指定的案件及法律顾问认为应该采取诉讼手段解决的案件,都应经中国电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授权,由法律顾问代表中国电影基金会处理。
(三)法律顾问单位在处理合同及法律文件纠纷案件中的责任:
1.接到关于纠纷的报告后及时立案,选择案件承办人;
2.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时呈报中国电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3.法律文书递交及时,内容和程序合法。
(四)项目承办部门应对下列情况负责:
1.发生纠纷不及时报告或擅自处理给中国电影基金会造成损失;
2.延误法律期限,丧失诉讼时效或影响办案;
3.不积极配合办案或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伪证。
(五)法律顾问单位对下列情况负责:
1.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有重大错误、疏漏;
2.法律文书递交不及时或适用法律程序有错误而给中国电影基金会造成损失。
六、合同及法律文件的档案管理
(一)为了便于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履行和对项目的管理,中国电影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及法律文件,除具备合同及法律文件必备的条款外,必须在合同及法律文件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启行名、帐号等必要内容。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签订后,合同及法律文件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的原件,连同《中国电影基金会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单》一并由项目承办部门送交办公室归档保管。
(三)办公室在档案室设合同及法律文件专档,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制订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所有合同及法律文件归档时均由办公室登记、编号。
(四)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时,项目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及法律文件执行大事记,记录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等相关法律文件,待合同及法律文件执行完后一并归入法律文件档案。
七、本制度经中国电影基金会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中国电影基金会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单
文件名称 | |
文件编号 | 字[ ] 号 经办人: 电话: |
承办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会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律师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意见 |
年 月 日 |
中国电影基金会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