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中国电影基金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加强和规范中国电影基金会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严格会议费的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的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审批
第四条 中国电影基金会组织召开的会议属于国家规定的四类会议。由基金会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五条 会议会期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2天。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七条 尽可能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无外地代表并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费用。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的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 议 类 型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其 它 费 用 合 计
四 类 会 议 340 130 8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会议费由中国电影基金会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二条 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办公室制定或修订中国电影基金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三)对各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并及时完善相关的制度。
第十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国电影基金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中国电影基金会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务部门对会议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财务部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由中国电影基金会纪检监察部(机构内设于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预算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四)是否向外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五)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严禁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来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组织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的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由基金会领导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电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