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电影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变更登记、设立机构、突发 事件、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以及涉外活动等。
第二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 侯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 案。
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 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应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分支机构和代 表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实体机构 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视性质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第六条 基金会举办、参与外事活动,如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 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 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须按照国家关 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七条 基金会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 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本制度经中国电影基金会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