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电影基金会证书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的使用,根据中国电影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本会获奖证书及理事会和工作人员聘书等。
第三条 本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办公室,税务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财务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第五条 证书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的应填写《证书使用批办单》。借用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填写《证书使用批办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复印证书需加盖公章的,由秘书长签发并登记。
第六条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经中国电影基金会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