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政策法规

中国电影基金会公文收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09来源:
字号:【】【】【

中国电影基金会公文收发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会公文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公文办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基金会所有的红头文件、收到其他单位的函及政府文件、信件等。


第二章  收文办理


第三条  外单位所有来文及各部门接到的文件、通知等,应统一由办公室办理收文手续。


第四条  收文办理的程序一般包括:签收、编号、登记、分送、阅批、分办、催办、保管、归档、销毁等。


第五条  办公室按照文件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分送;相关领导阅示后,由办公室按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分办。


第六条  各部门在办理来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七条  保密件应单独编号,并于收到当日相关领导处阅示,阅完后单独保管,并做好保密件的清退工作。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八条  凡需统一编制文号的公文,纳入发文范围。


第九条  发文办理的程序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批准)、登记、印发、归档、销毁等。


第十条  凡需制发的公文,需填制《发文审批单》,必须由编制人签字,不需会签的文件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需会签的文件经由有关部门会签后,最后统一交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经签发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编制文号并下发。签发后的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改动。


第十二条  公文办完后,办公室应及时将公文的签发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其他对外报送的材料,由办公室填写对外报送材料登记簿,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中国电影基金会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电影基金会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