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电影基金会公文收发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会公文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公文办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基金会所有的红头文件、收到其他单位的函及政府文件、信件等。
第二章 收文办理
第三条 外单位所有来文及各部门接到的文件、通知等,应统一由办公室办理收文手续。
第四条 收文办理的程序一般包括:签收、编号、登记、分送、阅批、分办、催办、保管、归档、销毁等。
第五条 办公室按照文件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分送;相关领导阅示后,由办公室按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分办。
第六条 各部门在办理来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七条 保密件应单独编号,并于收到当日相关领导处阅示,阅完后单独保管,并做好保密件的清退工作。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八条 凡需统一编制文号的公文,纳入发文范围。
第九条 发文办理的程序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批准)、登记、印发、归档、销毁等。
第十条 凡需制发的公文,需填制《发文审批单》,必须由编制人签字,不需会签的文件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需会签的文件经由有关部门会签后,最后统一交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经签发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编制文号并下发。签发后的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改动。
第十二条 公文办完后,办公室应及时将公文的签发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其他对外报送的材料,由办公室填写对外报送材料登记簿,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中国电影基金会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电影基金会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