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电影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影基金会的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主要指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各职能部门章等。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 印章使用包括:以基金会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基金会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会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他需要的签章等。
第四条 其他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基金会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要求
第五条 凡在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以及与我会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基金会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 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基金会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七条 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第八条 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第十条 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十一条 凡使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使用审批单,经办人在“公章使用审批单”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第十四条 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七条 基金会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第十八条 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第十九条 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 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印章使用申请人及管理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使用印章,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中国电影基金会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电影基金会
2014年9月